所謂的商標侵權管轄權,指的是根據相關的民事訴訟法要求,由于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需要侵權行為所在地,又或者被告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一種情況,那么,商標侵權管轄權如何確定?這個問題知春路網小編下面介紹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第七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傳統的商標侵權的地域管轄與一般法的管轄并無特別之處,以我國為例,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傳統的商標侵權的地域管轄與一般法的管轄并無特別之處,以我國為例,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在后來的司法解釋中,又進一步將侵權行為地明確為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為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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