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如果商標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局可以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那么,最新商標駁回復審流程是什么?知春路網小編為大家做好了相關資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強法律的相關知識。為了幫助大家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知春路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最新商標駁回復審流程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被駁回復審需要的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2. 商標構思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業簡介
4. 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
5. 企業最近三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
6. 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原件及復印件
7. 企業銷售產品外觀原件及復印件
8. 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證據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
10. 申請人需要對其提方的證據材料進行逐一分類編號并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做簡要說明,并加蓋公章。
商標駁回復審時間應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復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文標注的日期順延15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復審申請的日期上溯15天視為當事人發出的日期。
當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提交商標復審書件時,應提供商標局郵寄的信封,以便計算當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的日期。
二、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復審申請,共復審時限從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國際局發文日期的,則以商標局發給國際局的駁回商標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
三、由于延期申請的時限審查只能在收到復審申請書件時才能進行,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延期申請時,不進行時限審查,而在收到正式復審書件時一并進行時限審查。超過法定時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
1.委托書 ;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被駁回的商標駁回通知書/異議裁定書(帶商標局的信封)、證據材料
駁回是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一種常見的審查結果,通常有違反禁止性規定的駁回、商標不具顯著性的駁回、與在先商標權(指在先申請或在先注冊)相沖突的駁回等幾種類型,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駁回復審申請。
注:為便利評審當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進一步簡化駁回復審案件申請材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向商評委提起駁回復審(不含馬德里國際注冊領土延伸申請駁回復審)申請的,可不再提交駁回通知書/部分駁回通知書。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向商評委提起駁回復審(不含馬德里國際注冊領土延伸申請駁回復審)申請的,如復審申請人名義與注冊申請人名義一致,可不再提交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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