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獲得專利權的標準
1、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是符合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如果申請的主題不是專利法所定義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則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2、 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必須是屬于可以授予專利權的主題范圍,即不能是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
3、 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必須是不能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即不能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所排除的情況;
4、 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必須是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即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與已有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二、專利申請到什么部門
1、國家知識產權局:
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包括知識產權涉外事宜;沒有直接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的行政執法權力;具有指導地方法規制定和執法業務,以及指定管轄的職能)
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地方知識產權局沒有審查和授予專利權的職能)
2、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設置:
省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地州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首府城市知識產權局;計劃單列市知識產權局;各地(州)級市知識產權局;直轄市各城區知識產權局;新疆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3、地方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職能:
處理職能:A、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是否成立。B、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調解職能:A、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B、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C、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D、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E、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F、其他專利糾紛。
三、專利的概念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穑幔簦澹睿簦澹螅鉃楣_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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