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原則和無過錯而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無過錯原則。
這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雖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識產權”這一法學稱謂,也對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規定,但從這些規定及1990年9月頒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已頒行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來看,基本上都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即“債權之訴”原則。
知識產權法有什么作用
(1)鼓勵發明創造
在知識產權出現之前,發明創造是無償使用的。這就使得發明創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無法從中獲益。
(2)科技成果及時而廣泛應用
對自己的發明創造特別是關于某種產品的制造技術嚴加保密。
(3)促進科研開發專業隊伍形成。
在知識產權出現之前,沒有形成發明創造成果實行有償使用、許可或有償轉讓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機制,發明創造工作只能依附于實際生產才能成為謀生手段。
(4)節省科技研究開發的人力、財力、物力,縮短科技進步周期
專利制度產生之后,人們為了取得專利權必須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這就一方面避免了他人在同樣的發明創造方面的重復勞動,節省了人力、財力、物力和時間,另一方面又使得他人可以及早地在已公開的發明創造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發明創造,從而極大地加速了科技進步的周期。知識創新是知識經濟的本質要求和知識經濟發展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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